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民初5286号
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高谷镇庞溪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95187360D。
法定代表人:周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寿,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彭杨,重庆中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团风县团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272000266B。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智鹏,男,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霞,重庆市彭水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建祥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冉 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郑小霞
书记员谢俊霞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