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执1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彭水县汉葭镇河堡街143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6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3日立案执行***和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3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核实,申请人以本案的生效文书在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过一次,案号为(2019)黔0326执883号,该案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执行结案,结案标的为30000元,但在该案中被执行人实际了履行了40000元并已兑现给申请人。故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标的应为90000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相关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履行案件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本院认为,执行法官已穷尽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及征求意见,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江 南
审判员 田桂华
审判员 王家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周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