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2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滨江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5842647117。
法定代表人:周兴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娟,女,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62166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依据(2019)渝0243民初42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机动车,本院对前述车辆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前述车辆,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均已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被查封,本案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本案已依法查封,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暂不要求处置前述房屋;查询到被执行人***、***分别持有**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0万元、40万元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股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工作人员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偿还利息226341.98元、复利(截止2019年7月17日的复利52045.29元,以及以利息226341.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7%上浮50%为标准,从2019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复利),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县永鸿蚕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的综合楼在第三顺位抵押范围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37.9元、申请执行费4412元。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2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友娅
审判员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