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5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汪东阳,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本院受理***依据(2020)渝024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汪东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且不损害双方当事人利益,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560号案件执行。
(2020)渝0243民初34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时效自本裁定书生效时中断一次,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本裁定生效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永勇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王 稀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宁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