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55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1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39837239Y。
法定代表人:陈家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家勇,1965年6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依据(2020)渝0243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接到上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0元;余下本金160000元从2021年起,每个季度30日前还4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执行人在履行完毕的最后一期支付申请执行人。三、案件执行费2932.25元由被执行人在还清最后笔款项时交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四、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余请求。五、若被执行人重庆朗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应当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渝0243执1556号案件终结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李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