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4执1703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执行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丁蜀镇涧南路君帆建设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282000292569。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王庙镇古李村李古洞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MA3MPCJ96Q。
法定代表人:孙世珍,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陈春磊,男,1964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申请执行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三门峡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12民终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自身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21年10月2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手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2.2021年10月18日、2021年10月21日、2021年12月8日,共计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保险、证券、车辆信息;
3.2021年10月21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资金以及网络资金账户;
4.2021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陈春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制高消费;
5.2021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世珍进行限制高消费;
6.2021年11月30日,前往郑州核实对被执行人陈春磊名下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公司的保单现金价值,因价值太小未扣划;
7.2021年12月11日,将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限制高消费。
8.2021年12月13日,扣划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5018元,因有在先冻结未扣划成。
通过以上执行措施,本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4405261.03元,系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的全部款项。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济宁颜润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陈春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段宇飞
审 判 员  宋延松
人民陪审员  权江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段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