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13民初2872号
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志刚,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培培,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芳瑛,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女。
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力公司)与被告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鑫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被告远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远信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251.7元(不含质保金)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1031251.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远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函费。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合同,由其负责对无锡市梁溪区的启迪协信XX二期地库围护桩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施工,目前其已施工完毕并通过验收合格,远信公司委托中嘉工程管理咨询(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关于XX二期地库围护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报告》,审核造价为2249895.15元。2021年9月23日,双方形成结算造价协议确认在扣除合同造价3%的质保金(即67496.85元)后,远信公司应付至合同总价至97%。但远信公司至今未支付余款,已经违约。综上,请求判如所请。
远信公司辩称,鑫力公司主张的未付工程款1031251.7元中,其已经通过电子商票支付272946.4元,扣除该笔款项后的剩余金额予以认可,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且无法律依据,故不应当由其承担,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12月,远信公司与鑫力公司签订《启迪协信集团无锡公司XX二期地库围护工程合同文件》约定:远信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鑫力公司承包,固定总价包干价为2270536元(含增值税率10%);项目合同内工作全部竣工,通过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及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结算确认手续后,远信公司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合同结算总价的3%作为质保金,自项目集中交付之日起质保期两年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如有),远信公司于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之日后21个工作日内无息一次性支付;每次支付前,鑫力公司均须开出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远信公司再支付对应的款项,否则远信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在远信公司已累计支付至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97%时,鑫力公司应开具累计100%合同价款或结算价款(如果有结算)的合法税务发票等。2020年4月,案涉工程完工并通过远信公司及工程监理验收合格。2021年9月23日,远信公司对《工程结算审定单》予以确认。当日,远信公司与鑫力公司签订《合同结算造价协议》,确定案涉工程结算造价为2249895.15元,扣除质保金67496.85元,应付余款1031251.7元。质保金则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21年10月25日,鑫力公司向远信公司请款1031251.7元,远信公司项目成本经理于2021年11月16日在付款单上签字。鑫力公司在庭审中同意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1月17日。
2020年11月10日,远信公司向鑫力公司开具三张商票,票号分别为:210330206307020201110766338198、210330206307020201110766338180、210330206307020201110766338171,金额分别为72946.4元、100000元、100000元。商票到期日为2021年5月10日。鑫力公司收到该商票后背书转让,最后一手持票人为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商票到期后未能付款。江苏太湖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其于2021年2月10日背书转让取得出票人为远信公司的商票3张,金额共计272946.4元,到期后提示付款,但远信公司未能付款,故其在系统中将3张商票退回出票人远信公司,目前查询结果显示票据状态为拒付追索同意清偿已签收,系远信公司拒付。其将通过其他方式向上手主张相应权利,不再根据该3张商票向远信公司主张票据权利。
本院认为,案涉工程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鑫力公司完成了合同义务后,远信公司应当按约支付工程款。根据双方的约定,在案涉工程通过验收且双方办理完结算确认手续后,远信公司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在2021年9月23日双方签订结算造价协议后,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现远信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商票,在双方9月23日签订结算造价协议时已经到期,故双方在结算协议中明确到期未付款为1031251.7元,未将商票金额纳入已付款,且现最后一手持票人也明确不再依据商票向远信公司主张票据权利,故远信公司辩称应在未付款中扣除商票金额272946.4元,本院不予采信。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双方无相关约定,但鑫力公司的相关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31251.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031251.7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40.5元,由无锡协信远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华 菁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