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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1262号之一 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县城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5MA1U6ND638。 经营者:***,该厂经理。 被告: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芙蓉柳三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5MA254FHQ9M。 法定代表人:王苏赣。 被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路77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2542005L。 法定代表人:***。 被告:***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棠下村石坝头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G2586K。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与被告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5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合计5695元,由原告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负担。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