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80号
申请人: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县城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25MA1U6ND638。
经营者:***,该厂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横山桥镇芙蓉柳三路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5MA254FHQ9M。
法定代表人:王苏赣。
被申请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路77号5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2542005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棠下村石坝头组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6G2586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420元,由建湖县建泰钻探机械厂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 芳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