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0208号
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西路33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永利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三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汶水支路1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舜杰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三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