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财保1039号 申请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2542005L,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中路77号5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219AA284,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街道独墅湖社区通达路1301号独墅湖大厦5B-8室B53(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91603870J,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235号10楼10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担保,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市**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鑫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