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6729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6729号
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
法定代表人:周学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云、董悦,江苏品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绿园路1006号17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蒋超程,男,198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蒋超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蒋超程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蒋超程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中昶置业有限公司、***、蒋超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10元(已减半),由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明
二0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冯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