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小宇宙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538号
申请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57115083H。
法定代表人:周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父镇大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N1PJC2U。
法定代表人:庄竣杰。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晨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与此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晨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豪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