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申22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㳇镇大东村。
法定代表人:庄竣杰,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
法定代表人:周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21)苏0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以庭外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薛 崴
审判员 施美华
审判员 张天浪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