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执543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
法定代表人:周学强。
被执行人: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㳇镇大东村。
法定代表人:庄竣杰。
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晨公司)与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了(2021)苏0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江苏***映像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金晨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款项92万元及利息(以92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00元,由***公司负担。金晨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晨公司支付。本案公告费600元,由***公司负担,***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晨公司支付。因***公司未能按判决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故金晨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0月17日通过法院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仍未能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对执行人***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金晨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金晨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但未能提供***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到款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初5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栋
审判员 闫文杞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家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