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苏0312民初891号
原告:江苏某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某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3789938.89元及利息(以3789938.89元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申请变第一项诉请为:被告向原告支付除5%质保金外欠款3285629.93元以及退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并放弃对利息的诉请。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合同签订价为8994628.9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材料的供货及安装,该工程已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于2022年交付完成。经结算,该项目最终结算价为10086179.19元,截至目前被告已经支付6296240.3元,尚欠3789938.89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在庭后质证时辩称:对于欠付工程款认可,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属实,可以算在尾款里。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消防器材、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的安装等。
2020年11月15日,原告某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某公司(发包方、甲方)就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施工事项签订《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且消防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1.1室内消火栓水系统/喷淋水系统,1.2消防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漏电探测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1.3消防防排烟系统/正压送风系统/防火卷帘,1.4预埋及配管,1.5其它详见图纸及清单;合同工期为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11月20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时间2021年6月30日;合同价款为含增值税固定总造价8994628.99元,其中不含税总价8251953.2元;本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按乙方完成并经甲方、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确认的工程量以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第23条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该固定总价包含了主材费、人工费、辅材及机械费、管理费、利润、措施费、规费和税金;本合同固定总价在整个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期间不作任何调整。第26条工程款(进度款),约定:先施工后付款;每月25号前报上月25日至本月25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实际完成工程款的70%给乙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项且全部完成,中间和隐蔽验收合格且系统调试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且消防工程通过验收取得消防合格证,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固定总价的80%给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并开始本工程的结算工作;本工程在甲方办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甲、乙双方在6个月内办妥结算,并于结算完成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工程结算造价的95%给乙方(扣除甲方已支付款项);本工程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认可的竣工日期起计二年保修期后,经甲方、工程师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国家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工程结算造价的5%,但乙方必须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29条工程设计变更,约定:施工中甲方对设计进行变更,甲方应在变更前2天内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须按通知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由甲方、乙方及监理工程师三方共同确认工程量。第31条确定变更及补充价款,约定:现场变更双方按实签证,但结算时单宗工程变更400元内不予计付。第33条竣工结算,约定:竣工结算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调整价,其中合同调整价按甲方最终确认的竣工图、设计变更和工程现场签证(本合同第31条确定变更及补充价款/确定变更和签证价款的条款仍需执行)、索赔(甲方索赔为扣减,乙方索赔为增加)、违约金(甲方违约为增加,乙方违约为扣减)、扣款等合同固定总价包干范围以外的内容;当发生签证和索赔的项目,乙方必须提供依据、详细说明及相应的计费方式,并由工程师、里方项目部、甲方造价部签字确认;甲方在收到完善的结算书及其配套结算书后6个月内由双方共同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在结算书中加盖甲方公章时视为甲方最终确认工程结算价。第34条质量保修,约定:本工程保修期自本工程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计二年。第35条违约,约定:甲方不按期拨付工程款,从逾期第三十一日起,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按当期应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该项违约金以工程暂定总价的百分之一为限。
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21年3月1日开工,对1#-3#、5#-13#、15#-17#、19#-23#、25#-28#、地库、34#-35#地块消防系统连接等消防水电风系统安装施工,并在2022年8月15日完工。
原告还提供了2022年2月28日的合同外增加事项签证单:1、采购燃气套管事宜(DN65燃气专用套管200米),送审价格4360元,包含燃气管道4033元、运费327元;2、主管道过路及消控室主机采购事宜,含税总价292810.41元;3、消防栓移位相关事宜,含税总价69705.33元;4、公区喷淋报警风口相关事宜,含税总价171070.85元;5、主管道过路及消控室主机采购事宜,含税总价47246.12元;6、坡道口增加通风百叶事宜,含税总价7656.71元;7、34#-35#地块消防主干管、电气连接事宜,含税总价274958.28元;8、消防图纸自行晒图相关事宜,含税总价18530元;9、二标段楼栋燃气报警穿线事宜,含税总价25018.17元;10、地下室及公区线管被打断查线及重新配管事宜,送审价格157606.1元。上述签证单监理单位及项目部盖章、签字确认,并注明“以成本审核为准”。
2023年4月20日,原告制作案涉工程的结算资料,并于2024年3月22日邮寄被告,被告未予回复。
另查明,2020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转账支付投标保证金200000元。
原告提供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载明案涉铜山区2017-35地块开发项目已于2022年11月24日竣工验收备案。
诉讼中,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6296240.3元,并已开具发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公示信息截图、工程结算资料、现场签证费用审批表、银行电子回单、发票等证据,结合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徐州铜山2017-35号地块项目消防工程》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原告主张的欠付工程款。原告在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消防工程施工,案涉地块项目工程亦于2022年11月24日验收合格,被告应支付案涉合同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8994628.99元以及合同外增加事项签证,共计10086179.19元,已经支付6296240.3元,尚欠3789938.89元,扣除5%质保金后,还应支付3285629.93元,被告对于该金额亦予以认可。案涉合同约定,在被告收到完善的结算书及其配套结算书后6个月内由双方共同完成工程结算,并于结算完成之日起计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质保金5%在工程竣工日期二年保修期后,经检查质量符合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原告2024年3月22日向被告邮寄结算资料,双方应于2024年9月22日完成计算,并于2024年11月4日支付结算造价的95%,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进行结算,应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扣除5%质保金后欠付工程款3285629.93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投标保证金。原告提供了转账记录,被告亦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85629.93元、投标保证金200000元,合计3485629.9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12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苏某消防器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35元,被告徐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9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无法定事由则不予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