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02执147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长渚镇善卷村。
法定代表人:王勇。
被执行人: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大西南临港工业园**榕木大道**。
法定代表人:刘强。
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金源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桂0602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本院依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等情况,又传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公积金、银行理财产品,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82809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602执14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建军
人民审判员 李学英
人民审判员 陈肖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廖桂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