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282执631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张渚镇善卷村,机构代码76989608-8。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一一、蒋磊,江苏阳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宜兴顺洲竹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洲公司),住宜兴市张渚镇金张渚工业园,机构代码75462043-3。
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执行人林晓,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宜兴市。
德诚公司与顺洲公司、林晓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3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1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约定,顺洲公司结欠德诚公司代偿款1105.329万元,于2016年12月5日前支付给德诚公司。顺洲公司对以上欠款无法偿还部分,由林晓承担二分之一的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44060元,由顺洲公司、林晓负担。因被执行人顺洲公司、林晓未能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德诚公司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过程中,1、于2016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顺洲公司、林晓邮寄送达了准予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及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到庭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2、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顺洲公司名下登记房屋7处、国有出让土地1处(多案查封、办理有抵押登记);林晓名下有农村房屋1处(多案查封)。
3、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2017年10月18日、2018年5月16日几次通过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4、本院另案于2016年11月21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顺洲公司整体资产,并于2017年5月25日成交,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移权裁定。
5、因被执行人资产变价款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本院另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中合华惠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移送破产审查。
6、同时查明,涉及被执行人顺洲公司、林晓案件较多,前期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8、2018年7月3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就案件的执行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109735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被执行人的整体资产另案已处理完毕,因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另案申请执行人已申请破产审查,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董大友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