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8民初11612号
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德诚冶金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德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