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74号之一
原告: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佳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尧,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朝阳路东侧第**商服**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冯浩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住达公司)与被告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卫成独任审理,原告京住达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甲壬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京住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甲壬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住达公司撤回对被告甲壬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64元(已减半收取),由京住达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卫成
二0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