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1874号
申请人: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XFL083D。
法定代表人:杨佳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尧,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朝阳路东侧第**商服**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2526259Y。
法定代表人:冯浩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宜兴京住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住达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京住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甲壬公司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95260元,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甲壬公司在银行中的存款9526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卫成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梦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