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830执保18号
申请人:吉安方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城工业园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81581611757L。
法定代表人:郑文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朝阳路东侧第四幢商服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92526259Y。
法定代表人:冯浩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丁群,男,1978年12月9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苏省宜兴市。
申请人吉安方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安方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丁群价值15.2454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方舟道路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群价值15.2454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段伟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段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