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博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科健路4-4号武夷绿洲品茗苑02幢109(江宁高新园)。
被执行人:***,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北庄村朝阳路东侧第四幢商服106。
申请执行人南京博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甲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596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经本院执行,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59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肖辉晓
审判员  李诗林
审判员  谭宁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袁振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