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晋0521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山河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6)晋052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882043.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18日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晋0521执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永军 执行员  郭贵文 执行员  李沁军
书记员  程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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