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民初2250号
原告:***,男,1948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婕,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钱煜,男,1969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93130。
法定代表人:钱美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钱煜、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何林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