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5727某某与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82民初5727号
原告:***,男,1961年7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益锋(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心怡(受***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阳羡西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193130.
法定代表人:钱美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永强(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雯雯(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南理工春雷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91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