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花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花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16514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伟,北京市中永(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花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枯桃社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花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2173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