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恒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恒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8民初892-1号
原告:***,男,1948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务农,住都昌县。
被告:江西恒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都昌县蔡岭镇鹏程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金晓,男,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包工头,住都昌县。
原告***诉被告江西恒明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西恒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江西恒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