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11民初3600号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002506822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岘口。
负责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65028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强,男。
被告(追加):***,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追加):***,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渌渚镇政府)与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受理。期间,应渌渚镇政府申请,本院追加***、***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9月28日,原告渌渚镇政府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渌渚镇政府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485元,减半收取4242.5元,由原告杭州市富阳区渌渚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蒋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