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与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23号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

道运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龙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

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律禾市政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

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

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云琦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