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423号
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
道运河路5-1号。
法定代表人:龙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至国,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
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律禾市政
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西联物流有
限公司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
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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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许 健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叶云琦
书 记 员 范书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