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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1民初5037号
原告:杭州迪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536929797,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九龙大道398号富春硅谷创智中心2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罗有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玉红,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65028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浙江坤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迪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迪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38元,减半收取869元,由原告杭州迪坤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戚利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