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执2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65028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紫铜村。
法定代表人:顾炳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榕杰,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归还申请人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支付从2019年7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日止),并承担案件申请费7400元、受理费4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085.66元,支付申请费7400元、受理费4400元、支付申请人案款15285.66元;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浙A6××**车辆;经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未发现其有其他大额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律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11执26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烨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