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杭州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111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183MB1583682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雄华,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双钢。

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6542092Q,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望街**号**室。

法定代表人汪健。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退还非法占用的7348平方米土地,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3352平方米其它设施,恢复原状的处罚内容。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杭州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银湖街道梓树村集体土地营建天安路二期工程。经规划认定,该项目总面积734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996平方米,二调现状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352平方米,二调现状为耕地3031平方米,建设用地321平方米。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348平方米土地;二、限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十五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3352平方米其它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并处罚款115640元。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27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缴纳了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完全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富阳分局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的杭富规划资源罚[2019]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内容,由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政府银湖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浩青

审判员  洪勤方

审判员  许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干也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