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浙0111执3409号
申请执行人***;骆芽;黄金渭;姚昌权;姚飞虎;王定根;骆萌;蒋朝龙;胡大雷;***;胡大军
被执行人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芽、黄金渭、姚昌权、姚飞虎、王定根、骆萌、蒋朝龙、胡大雷、***、胡大军与被执行人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