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65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2221U,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97号。
主要负责人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42004684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四堡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盛相国,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68764724T,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上官乡四堡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691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案款989734.88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848.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财产情况的传统调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分别为浙A×××××、浙A×××××、浙A×××××、浙A×××××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在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实际处置价值,此外,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目前,本案执行标的尚无执行到位金额。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南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环宇体育用品厂、***、盛相国、***、***、浙江良友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65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童盛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