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25121号
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大冲南边村工业区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250347194。
法定代表人:万细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芳,广东联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体育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1453070U。
法定代表人:吕伟。
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季华四路**雄盛王府广场******室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0643893X。
负责人:唐文辉。
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91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必胜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912.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54.56元,由申请人广东创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邱靳文
书记员 李凯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