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庐金勤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3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桐庐金勤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7YFP02,住所地桐庐县县城城南路1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985725X,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章城安。
桐庐金勤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桐庐金勤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957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96.5元、执行费133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已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400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截至2019年9月20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案款52967.5元、案件受理费1096.5元、执行费133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本案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城安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桐庐金勤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13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