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48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LUM074,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金桥村窑墩18号。
经营者:陈冠军,男,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725X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章城安,总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诉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1民初5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人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案款4587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473.5元及申请执行费58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淘宝、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线索。
截至到2020年4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位案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双冠钢管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48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杭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宁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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