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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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异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63667Y,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拔山村。
法定代表人:费国平。
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725XR,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
法定代表人:章城安。
第三人:章城安,男,汉族,1965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
第三人:章佳伟,男,汉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富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章城安、章佳伟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中,申请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以本案中被执行人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的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杭州富阳豪大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力
代书记员蔡柳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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