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大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8985725XR。
法定代表人:章成安
原告***与被告杭州畅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张国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施德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