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111执146号
申请人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申久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陈建龙、裘文雅、胡洪明、金克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杭富新商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富阳支点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55859.18元,执行费20958.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陈建龙、裘文雅、金克庭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杭州申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名下的位于新登镇××村村的土地已抵押,处置意义不大。被执行人胡洪明及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已支付案款50000元,且承诺每月支付案款10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7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111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中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周权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