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11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4571763H,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章旭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亦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陈雨通,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陈建龙,男,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胡洪明,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组织机构代码:70429707-6,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湘主村。
负责人:胡洪明,厂长。
被执行人: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519080-5,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戴家弄2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雨通、陈建龙、胡洪明、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雨通、陈建龙、胡洪明、杭州富阳富春江茶厂、浙江申久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属系列执行案件当事人,相应资产由另案在处置中。申请人杭州富阳永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浙0111执3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健椿
审 判 员  洪勤方
人民陪审员  彭小虎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员  吴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