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75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59202470。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440169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以(2019)鲁0791民初7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已经按照判决书履行了相应义务,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具体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