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鲁0791民初1867号
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来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履行。被告虽然返还过66000元,但本院已认定为相应合同的应付款,而非CQC认证费用。因此,被告应按补充协议约定,从应收取的管理费234291元中扣减66000元的CQC认证费用,仅收取管理费168291元,但被告却全额收取了管理费234291元,未按照合同约定从管理费中扣减66000元CQC认证费用并退还给原告,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追要,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1月3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以被告名义参加“甘肃省平凉-武都高速公路成县武都建设项目机电工程隧道电力电缆及LED灯具采购招标项目”投标,如竞标成功,原告以被告名义与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原告负责具体执行中标合同,保质保量的完成项目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配合出具相关票据。原告向被告支付中标合同总金额5%的管理费(含税),管理费分为两部分支付:首部分5000元整,在该协议书签订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被告,该部分作为资质使用费,无论项目中标与否不再退还,剩余部分,被告在工程款第一次拨付到被告账户时直接扣除。对于业主支付的工程款项扣除5%管理费及履约保证金后的部分,被告在收到原告全额增值税发票及相关采购合同后2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原告。被告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息全额退还原告已交纳给被告的相关CQC认证费用66000元,退还方式为从5%的管理费中直接扣除。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交纳给被告的CQC认证费用66000元从5%的管理费中直接扣除,应收取的管理费为234291-66000元=168291元。
后被告中标该项目,被告作为供货人与作为发包人的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承包人签订《成武项目机电工程隧道LED灯具采购合同》,约定该项目LED2包合同总价为4685820元。为保证该项目的履行,原、被告签订《隧道LED灯具采购合同》。
后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于2018年起诉被告本院作出(2018)鲁079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已付款为3783238元(含已支付的66000元,备注为货款),被告认可已扣除成武项目的5%的管理费234291元。
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CQC认证费用6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希佳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书 记 员 王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