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

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民辖终3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20247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芝,浪潮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中心路2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7070066440169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律
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职工。
原审第三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6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19075687P。
法定代表人:*小兵,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三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甘肃长达路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791民初7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浪潮华光照明有限公司上诉称,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了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但由于原告方所在地并不明确,因此管辖法院无法确定,继而应当适用法定管辖。请求撤销(2018)鲁0791民初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裁定依法将该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根据该条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在起诉时的“原告方法院”是确定的,即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该约定。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斌
审判员*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