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5民初207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旭东,建湖县建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6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生(系被告同事),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
第三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工业发展区沿马路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怀中,该公司员工。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7元,减半收取33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符广友
审 判 员  赵 涌
人民陪审员  唐 佩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祁 靓
书 记 员  董腾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