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

某某、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902号之二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罗桥街道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98856988R。
法定代表人:林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进良,江西金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志标,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7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丰,江苏存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沿河工业开发区沿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7780454100。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盐城广源管业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2020)赣1121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27万元的财产。在实施保全过程中,本院冻结了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20×××23账号的资金27564.08元,聂志标(身份证号码:3623211971********)在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信江支行62×××18账号的资金27564.08元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变更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聂志标在中国农业银行上饶信江支行账号62×××18中的资金27564.08元;
二、在冻结上述财产后,解除对变更保全申请人江西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饶市赣东北大道支行20×××23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宾良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