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2民初2267号之一
原告: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23520838078。
法定代表人:黄珂,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露露,湖南旷真(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66290430A。
法定代表人:魏纪军,董事长。
原告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80元,减半收取计5540元,由原告黎川县新际元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 乐
书 记 员  胡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