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连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21民初155号之二 原告:**融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府前路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21MA2YR92Q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盱江镇解放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30566290430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男,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第三人:**,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融成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中川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连、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