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81民初102号
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北共济街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23997128。
法定代表人:刘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高邮环流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365318244
法定代表人:赵玉明。
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邮环流泵业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瓦房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立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丹鹏